行政訴訟

  1. 1
    不服交通裁決,是否僅能提起撤銷訴訟?

    不服交通裁決,是否僅能提起撤銷訴訟?


    不服交通裁決之救濟,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3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章允許提起之訴訟種類,並非僅限於撤銷訴訟,亦可提起確認訴訟或給付訴訟。茲說明如下:

    如認裁決違法而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可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

    如認裁決無效或主張已執行之裁決為違法而無回復原狀之可能者,可提起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

    於提起撤銷訴訟、確認訴訟時,亦得合併提起給付訴訟,請求返還與系爭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237條之1第1項第2款)
    [出自新北地方法院]


  2. 2
    提起行政訴訟時,應向何法院提起?

    提起行政訴訟時,應向何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關於審判籍之規定,仿自民事訴訟法,並採「以原就被」為原則。

    所謂「以原就被」原則,係指原告起訴時,須向被告所在地之法院提起訴訟而設之制度。此係為保護被告利益,防止原告濫訴。但因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增訂特別審判籍之規定,使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換言之,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亦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


    [出自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