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1. 1
    民事保護令有哪些種類?各要如何聲請?

    民事保護令有哪些種類?各要如何聲請?

    1. 民事保護令分為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三種, 三種保護令之聲請人、法院審理程序約略有所不同。

    2.緊急保護令之聲請人為警察機關、主管機關、檢察官,被害人不得直接提出聲請,上開機關向法院提出聲請後,經聲請機關    到庭陳述,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    力之急迫危險者,法院應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    以電信傳真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且自核發起生效。.

    3.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則除上開機關得獨立為被害人提出聲請外,被害人亦得自行向法院具狀聲請,應以書面為之,在聲請書上簽名。

    [出自基隆地方法院]


  2. 2
    我是被害人,害怕出庭怎麼辦?

    我是被害人,害怕出庭怎麼辦?

    各地方法院大都設有安全通道或警鈴通報系統,以保護被害人或證人的人身安全;且駐法院之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亦設有開庭燈號連線系統,可供社工、被害人或相關證人先待在安全地方,瞭解開庭進度。
     
    您如對出庭之人身安全有顧慮時,可向該法院或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請求協助,屆時將會有社工或法警協助陪同出庭,以保護您的人身安全。



  3. 3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拋棄人應於知悉繼承時起三個月向被繼承人(死亡人)戶籍地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繼承之順序

    除配偶外,依所列順序定之,不同順序之繼承人須分別辦理: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外祖父母】。
     
    拋棄繼承應備文件

    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欲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印鑑證明(7歲以上均須辦理),印鑑章亦請攜帶到院。註:若欲聲請拋棄繼承之人非第一順位繼承人,則聲請人尚需提出前各順位繼承人(不論尚存或已歿)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待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拋棄繼承期間屆滿後,若前各順位繼承人中有尚存且均為拋棄繼承者,始為准予備查之通知。若前各順位繼承人中有尚生存且未為拋棄繼承者,則為駁回之通知。

    三、若欲拋棄繼承之人係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亦需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印鑑證明(印鑑章亦請攜帶到院)、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法定代理人為二人時,二人均須提出上開文件。

    四、文件齊備之後,可委請一人到被繼承人(死亡者)戶籍地法院辦理。

    五、若欲拋棄繼承之人居住國外,請其至我國駐外外交單位辦理授權書及拋棄繼承聲明書,並將文件寄回台灣一同辦理。


  4. 4
    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判決時,要如何提起上訴?

    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判決時,要如何提起上訴?

    行政訴訟法第241條規定,提起上訴,應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因此,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其提起上訴期間應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惟在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雖尚未送達,亦應准當事人提起上訴,俾訴訟程序能迅速進行。又上開2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係以上訴書狀到達法院之時間為準,非以寄出書狀之時間為準。又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此為上訴之合法要件。

    行政訴訟法第245條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判決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俾防止當事人濫行上訴,藉以拖延訴訟。至於當事人若於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前項20日補提上訴理由期間應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因此,上訴人收受判決後,若來不及敘明上訴之理由時,可先於法定上訴期間內 (判決送達後20日內)先遞上訴狀聲明上訴,而後再於訴狀到達原判決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翌日起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始具備形式之合法要件。


    [出自新北地方法院]


  5. 5
    不服交通裁決,是否僅能提起撤銷訴訟?

    不服交通裁決,是否僅能提起撤銷訴訟?


    不服交通裁決之救濟,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3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章允許提起之訴訟種類,並非僅限於撤銷訴訟,亦可提起確認訴訟或給付訴訟。茲說明如下:

    如認裁決違法而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可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

    如認裁決無效或主張已執行之裁決為違法而無回復原狀之可能者,可提起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

    於提起撤銷訴訟、確認訴訟時,亦得合併提起給付訴訟,請求返還與系爭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237條之1第1項第2款)
    [出自新北地方法院]


  6. 6
    提起行政訴訟時,應向何法院提起?

    提起行政訴訟時,應向何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關於審判籍之規定,仿自民事訴訟法,並採「以原就被」為原則。

    所謂「以原就被」原則,係指原告起訴時,須向被告所在地之法院提起訴訟而設之制度。此係為保護被告利益,防止原告濫訴。但因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增訂特別審判籍之規定,使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換言之,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亦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


    [出自新北地方法院]


  7. 7
    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如有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如有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1.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2.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受駁回之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告訴人對法院所為駁回交付審判的裁定,不得抗告;被告對法院所為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3.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依第一審審判程序之規定審判。


  8. 8
    提起自訴有何限制?

    提起自訴有何限制?

    1.被告所為的犯罪行為,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外,被害人亦得自行提起自訴,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或死亡者,則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但基於平等權等人權保障或維護家庭和諧的觀點,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則限制被害人提起自訴的權限,否則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1)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
    (2)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而不得自訴之他部係較重之罪,或其第1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他部之被告係被害人之尊親屬或配偶者。
    (3)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提起自訴。
    (4)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被害人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
    (5)同一案件已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6)同一案件曾經被害人提起自訴後復撤回者。
    (7)同一案件曾經被害人提起自訴後受駁回自訴之裁定確定,非有法定事由再行提起者。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21條、第322條、第323條、第325條、第326條)

    2.自訴是被害人自己直接到法院去追訴被告的犯罪,由於不經過檢察官的偵查,原則上,擔任自訴人的被害人,要自己提供證據資料,舉證證明被告犯罪,並親自進行訴訟程序,而一般人並不容易瞭解法律規定的程序。所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讓懂得法律的律師來幫忙自訴人打官司,但法院如果認為必要時,還是可以命自訴人到場。自訴人如果沒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法院會先定期間命自訴人補正,要是逾期未補正,法院就會判決不受理。另外,自訴人雖然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該代理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法院會再次通知,並告知自訴人,如果代理人仍然無故不到庭,法院也會判決不受理。當然,如果被害人不願意或無法委任律師代理,也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由檢察官代表國家來追訴被告的犯罪。


    [出自新北地方法院]


  9. 9
    為避免證據流失,當事人要如何聲請「保全證據」?

    為避免證據流失,當事人要如何聲請「保全證據」?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為防止證據滅失或發生礙難使用的情形,可以採取預防性的措施,即聲請保全證據。在偵查中,得聲請該管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如案件尚未移送檢察官,則要向調查的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檢察官如果駁回聲請或未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時,聲請人並可直接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另案件在審判中,當事人或辯護人於第一審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如認為證據有保全的必要,可以向法院聲請為保全證據之處分;但如有急迫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聲請保全證據應提出書狀,記載「案情概要」、「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應保全證據之理由」等事項,並釋明應保全證據的理由,才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式。


  10. 10
    什麼叫做協商程序?什麼種類的案件可以適用這個程序?

    什麼叫做協商程序?什麼種類的案件可以適用這個程序?

    案件經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只要起訴或聲請處刑罪名的法定刑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在法院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和被告可以就被告願意接受的刑度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等事項進行協商,經雙方達成合意,而且被告也認罪,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協商合意內容來判決,這個程序就叫做協商程序


  11. 11
    什麼是「簡式審判程序」?

    什麼是「簡式審判程序」?


    被告所犯的罪,如果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又坦承犯罪時,法院可以在聽取當事人、辯護人等人的意見後,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來進行。


    此時,因為被告對起訴事實並不爭執,案情比較明朗、單純,地方法院合議庭亦可決定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審判程序及證據調查都可以簡化,不需進行交互詰問,也不適用傳聞法則的證據能力限制規定,使案件快速終結,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也可以使有心悔過的被告快速脫離訟累。





  12. 12
    告訴人、被害人、被告上訴權利須知

    告訴人、被害人、被告上訴權利須知

    一、如果您是告訴人或被害人而對本判決不服,請將不服的具體理由以書面寫清楚,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聲請,請求檢察官上訴。但要注意可以上訴的期間只有10 天,而且這項可以上訴的期間,是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的日期起算,而不是從您收到判決後起算。

    二、如果您是被告而對本判決不服,可以在您收到判決後10 天內提起上訴,而上訴的目的,既然是希望改變原來的判決。所以您的上訴狀一定要記載上訴的具體理由。

    三、如果您是被告,也可以在10 天的上訴期間內,先行提出上訴狀,但要注意在10 天上訴期間屆滿後的20 天內,向原來判決的法院以書面補提上訴理由狀。

    四、如果您有什麼訴訟程序的疑問,可以來電免費洽詢


  13. 13
    什麼是「無罪推定原則」?

    什麼是「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是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即揭示此一原則。因此,被告雖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如果沒有經過法院審判定罪以前,還不能說被告有犯罪,應該要先推定他是無罪的。檢察官為了追訴被告犯罪,則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確有犯罪。


    [來自基隆地方法院]


  14. 14
    為什麼是原告要先繳裁判費、鑑定費或勘驗費?

    為什麼是原告要先繳裁判費、鑑定費或勘驗費?

    法律規定裁判費及打官司過程中所需的費用原則須先由原告繳納,這樣規定是有道理的,這是為了避免好訟者濫行起訴,拖累無辜被告並導致有限的國家司法資源浪費,因此賦與原告有先繳納訴訟費用之義務,可使原告於起訴前審慎評估是否有打官司之必要性與可行性後再行起訴。
     
    訴訟費用及訴訟進行中依法官指示所繳納的費用(鑑定費、勘驗費等),於判決時會決定由何方負擔,如果原告全部勝訴則命被告全數負擔,原告可向被告要回全部,如果原告部分請求勝訴則命被告負擔一部分,原告可向被告要回該部分,如果命原告全負擔,原告須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15. 15
    接到法院庭期通知書,庭期當日該攜帶何證件到院?

    接到法院庭期通知書,庭期當日該攜帶何證件到院?


    接到法院庭期通知書之當事人,於庭期當日應攜帶本人身分證件原本到庭,若係聲請人(原告)身分,應攜帶庭期通知書備註欄內載明應行準備之訴訟文件,如戶籍謄本或證據原本等相關資料到庭,以利調查事項;如係相對人(被告)身分,得於庭期前日內提出答辯狀暨繕本(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份數)


    [出自新北地方法院]


  16. 16
    開庭時間到了,萬一臨時發生事情無法到院?

    開庭時間到了,萬一臨時發生事情無法到院?

    接到開庭通知時原則上請儘量準時到院,如當天無法親自到院開庭,請先具狀請假或委任代理人出庭,但萬一情況緊急臨時發生狀況,無法到院開庭時,請記得事先打通電話給書記官說明無法到院原因,事後一定要再具狀請假,書記官才能將您的請假單附於卷內為證,記得哦!民事官司合法通知不到庭,是會嚴重影響您的權益。

    [出自新北地方法院]


  17. 17
    不服判決,想提起上訴,應該怎麼辦?

    不服判決,想提起上訴,應該怎麼辦?


    上訴前,請注意3件事:

    1. 民事訴訟程序中,如撤回起訴後,可否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

    2. 本院1樓訴訟輔導科備有上訴狀的範本,可以參考。

    3. 上訴狀一定要寫:

      (1)上訴人是誰?

      (2)第一審案號。

      (3)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4)希望上級審法院如何判決?

      (5)上訴理由。

    〖出自高雄地方法院〗

  18. 18
    民事訴訟程序中,如撤回起訴後,可否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

    民事訴訟程序中,如撤回起訴後,可否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

    若於第一審終局判決前撤回起訴,原告可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若於終局判決後始撤回起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2項規定,原告對同一事件不得再行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63)


    [出自高雄地方法院]


  19. 19
    打民事官司第一步驟要如何做?應準備什麼資料?

    打民事官司第一步驟要如何做?應準備什麼資料?
     

    1.

    打民事官司,一定要寫起訴狀,寫好後提出於管轄之法院,即到法院的收發處遞狀,或郵寄起訴狀到法院。
    起訴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電話號碼)。(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如票據、借據、收據、發票、契約書、保單、租約等正本及影本,或證人的姓名、住址)

    2.

    應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如預期被告收不到開庭通知書時,宜備妥被告最近的戶籍謄本。

    3.

    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

  20. 20
    我應該向哪個法院遞狀起訴?

    我應該向哪個法院遞狀起訴?
     

    1.

    一般情形: 
    起訴狀應向請求的對方即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遞狀起訴。如果被告是公司或行號者,向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遞狀起訴。

    2.

    特殊情形:
    起訴狀應向契約所定債務履行地、侵權行為發生地、票據付款地(如支票付款行庫所在地,本票發票人住所地或擔當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遞狀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