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訴訟-眼科

醫療糾紛訴訟-眼科


台北縣張姓男子六年前到台大醫院做右眼矯正手術,眼科醫師王醫師以「眼球後麻醉藥注射」施作麻醉,造成張姓男子右眼失明。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王醫師違反告知義務,今天判決他與台大醫院應賠償減少勞動能力損失與精神撫慰金共新台幣一百四十五萬餘元。判決指出,張姓男子於2000/5/29進行右眼矯正手術,王醫師明知給予點滴眼睛局部麻醉藥水,即可達到手術需要,但為求短時間內達到麻醉的效果,在未告知有可能導致失明等副作用的情況下,為他施作手術。


判決表示,張姓男子在隔天5/30上午拿掉紗布後,感到右眼疼痛,且視力模糊,雖立即返回醫院向王醫師反映,但王醫師告知可能是麻醉藥尚未消退之故,並未予以檢查;同年6/8,張姓男子到醫院複診,醫生發現他的視網膜血流減少,卻仍未立即急救,直到6/20回診時,才發覺情況不對,延誤治療時機,導致張姓男子的右眼失明。


判決結果:張姓男子向法院提出業務過失重傷害的刑事自訴案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因他當時未滿二十歲,判決自訴不受理;民事部分,法官認定王醫師違反告知義務,與張姓男子右眼失明有因果關係,判決王醫師與台大應付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