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之介紹

暫時處分之介紹


台灣人王先生與美國華僑Emily結婚之後於臺北市租屋,育有一子小雄,婚後王先生與Emily經常爭吵,某日,Emily憤而帶著小雄離家出走,王先生尋找數月後,才發現Emily與小雄現居住於臺中市,並聽朋友說,Emily最近不僅打算賣掉她名下唯一的財產-汽車,更打算訂機票回美國。王先生見狀,以Emily有惡意遺棄之事由向法院訴請離婚、並請求由他單獨行使監護權,以及Emily應分擔對孩子的扶養費用,試問王先生除了進行以上之官司之外,於訴訟進行中應如何保護自己跟孩子維持親子關係的權利?


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1],法院可以在案件判決之前,依照當事人的聲請或是依照職權先為暫時處分的裁定,其立法目的就是為了避免訴訟時間過久,而當訴訟結束時,當事人之請求已難以實現,或於訴訟結束前,當事人或小孩有緊急之需求,若不馬上處理,即有立即危險的可能,因此,家事事件法允許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或法院依職權為適當的暫時處分,讓當事人的請求不會因為訴訟程序的進行而難以實現。司法院亦依第85條第5項之授權訂定了「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就各種家事非訟事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的暫時處分作舉例。
 
 本案中,考量乙女確實有可能攜子回國,則在請求法院為離婚、監護權訴訟之同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在雙方監護權訴訟確定以前,禁止乙女或任何人攜帶孩子出國之處分。以免將來縱使訴訟確定,甲男獲得單獨監護權,卻可能還要到第三地面臨臺灣判決可否執行的問題,增加行使監護權的困難。再者,因乙女避不見面,使得孩子與父親之間也無法享有天倫之情,為此,甲男同樣可以向法院聲請暫訂會面交往之處分,例如:每個週六至週日,甲男可以與小孩會面相處、甚至若情況許可也可以讓甲男可以攜子回去過夜等等方式進行會面,讓雙方都可以享受到親權。


from:防制父母搶奪子女推動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