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病人隱私曝光

醫師法-病人隱私曝光


整形外科醫師林XX醫師日前在媒體上大談前中央電台董事長朱女士的「整形史」,對於朱女士的整形部位、次數、地點如數家珍,令聞者愕然;各界質疑聲浪不斷,也質疑醫師為病人保守隱私的義務。
 
     衛生署醫政處長譚開元指出,除非經當事人同意,醫師不應該透露病患的病情及隱私,此為醫界的共識,也是社會共同的期待。但此一個案中,明眼人都可判斷,醫師明顯理虧,而且會影響醫病之間的信任。根據醫師法二十三條及醫療法四十九條規定,醫師或醫療機構、人員因業務知悉他人秘密者,不得無故洩露,違者將對醫師處六千至三萬元罰款,醫療院所則可處一萬五千元至十五萬元罰款。不過,林XX醫師所發表的內容並非全由業務得知;坊間雜誌也曾將當事人「變臉」經過大肆報導;這段歷史若人盡皆知,則公開談論是否構成「洩密」,可能還有待商榷。
 
     具律師身分的醫師陳怡安則認為,林XX醫師在媒體上的言論,已有違法之虞,除了衛生相關法規的行政處罰外,也可能涉及刑法的業務洩密罪。他指出,病患在就醫過程中,基於對醫師的信任,可能透露許多隱私,為了保障這種信賴關係,醫師、律師等特殊職業者都有「守密」義務;如今醫師公開將病患的就醫經過全盤托出,當事人可依法對醫師提出刑事、民事告訴,要求賠償。
 
     陳怡安指出,病患隱私遭侵犯的事件,屢有所聞,例如愛滋感染者身分遭醫護人員洩露,也有女病人曾因未婚懷孕墮胎,日後卻遭醫師無意說出,對當事人造成困擾;儘管如此,卻極少見醫師或醫療機構因「洩密」受罰。衛生署官員說,洩密事實難認定、且處罰權責在地方衛生機構;但是,他認為,主管機構未積極執法,也使這類違反醫療倫理的行為,缺乏制衡力量,病患隱私難獲得應有的重視。
 
     衛生署副署長張鴻仁坦承,國內現行醫療環境中,對病患人權的保護明顯不足;許多醫診間除了醫、護人員外,經常同時擁入多名待診患者,甚至有婦科患者被醫師要求當眾寬衣,病患毫無隱私可言,這些都需要醫界努力,加以改善。另外,為了加強對病患病歷、隱私的保護,在衛生署醫療法修正草案中,已將醫療洩密明確定義為「因業務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以避免醫師公然討論患者病歷的情況出現。
 
     林XX醫師是國內知名的整形外科醫師,經手治療的知名人士不少;許多醫師私下表示,此例一開,恐怕將影響名人上門的意願,因為除了醫術外,口風緊不緊,也是這些名人選擇醫師的主要條件。
 

摘錄自 民生報  醫藥新聞(2000.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