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騎樓為何要給大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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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騎樓為何要給大家用?

土地房屋訴訟案例:

阿雅想要開一家咖啡店,於是買了某大樓一樓之店面,其所有權狀包括店面前的騎樓,但是卻是載為公用空間。阿雅認為不合理,可否請求建商將該坪數的價金退還。

 公寓大廈的騎樓部分,一般並沒有獨立的建號,所以是和店面以附屬建物的方式合併登記在一個建號裡,這部分是包括在一樓建物的所有權狀裡面。騎樓雖然是一樓建物所有權人所專有,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條、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對專有部分之使用,不得有妨害區分所有權人之共同利益及違反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若佔用騎樓則將違反上開規定。


此時得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協調改善。若經協調後仍不改善,住戶、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請求主管機關或法院為必要之處置。主管機關並得依同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對違反前揭規定者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仍不改善時,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並得強制遷離、強制出讓。所以因為購買大樓一樓的時候騎樓是必須一併購買,就如同購買房子,也要購買公設一樣。


至於可否要求退費要看房屋出賣人有沒有不實廣告或詐欺行為,就是說當初買賣的時候,雙方就建物坪數之約定和實際交易坪數是否相同,才可以主張退還部分價金或解除契約。


from桃園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