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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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約法律問題案例:


春嬌與志明預定今年10月結婚,但雙方因為準備結婚事宜發生爭吵,春嬌表示要解除婚約,春嬌可以片面解除婚約嗎?

意見參考:

婚約不可以強迫履行,但是如果單方無故解除婚約(沒有法定解除事由),則有可能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如何解除婚約

解除婚約的方式有兩種:

(一) 合意解除:男女雙方於訂婚後如認為不適合結婚,例如彼此個性不合、理念差別太大、結婚
後是否生小孩或是否與公婆同住有重大歧見等等,雙方自可合意解除婚約。

(二) 法定解除:當事人之一方,如有法律所定下列事由,他方即可請求解除婚約。
  1.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2.故違結婚期約者。
  3.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4.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5.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6.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7.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8.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9.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二、婚約解除後應如何處理後續事宜

(一) 返還訂婚贈與物
依民法第979條之1之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所以在訂婚無效、解除婚約或撤銷婚約時,如果有因為訂婚而贈與他方的聘金、聘禮,當然可以請求返還,所以,如果男女雙方間互相為贈與,都可以向他方請求返還。
民法第979之2條規定:第977條至第979條之1條所規定之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如果超過2年沒有要求對方返還,就不可以再要求對方返還。
依據上述民法的規定,在訂定婚約時所贈與對方的財產、金飾等,可以在解除婚約時起2年內請求對方返還。但是如果贈與的是喜餅、喜糖等可以消費的物品,那麼因為都已經消費掉了,所以不可以請求返還。

(二) 損害賠償
一方如果沒有法定解除事由,而無故片面的解除婚約,另一方如果因此受有財產上的損害,可以請求他方賠償,如果自己對於婚約解除原因並無過失,而受有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也就是精神上慰撫金(民法第978、979條參照)。如果有法定解除事由而解除婚約者,無過失一方則得依民法第977條向有過失一方請求賠償。


from新北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