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唱比賽演唱(公開演出)他人之音樂著作權是否侵權?受邀至電視台模仿藝人之表演是否構成侵權?

▲蘇狀師談娛樂法                     文蘇思鴻律師


某甲熱愛歌唱,於是參加A電視台所舉辦的歌唱比賽,藉以爭取當歌星藝人的機會。由於甲的歌藝極佳,因此登上擂台主的寶座,接受其他挑戰者的挑戰;同時基於其優異的歌喉,累積不少的歌迷,進而讓該節目的收視率遙遙領先同時段的其他節目,也因此使電視台該時段的廣告滿檔,荷包賺滿滿。某日於節目播出時,甲演唱由周杰倫作曲,方文山填詞的「菊花台」,以求繼續衛冕,試問:


甲有無侵害任何著作財產權?若有;係侵害何人之何種著作財產權?其民刑事責任為何?(甲參加電視台之歌唱比賽,採獎金制,總共20關,獎金100萬元;若持續衛冕,獎金累積;卡關,獎金維持;落敗則淘汰,獎金折半;首次參賽,係參賽者最低分者,仍有下次參賽機會,但不給予車馬費,下次仍係最低分者,淘汰,亦不給予車馬費,亦即非最低分的其他參賽者,皆給予車馬費)


那電視台呢?有無侵害任何著作財產權?所負的民刑事責任為何?


若甲性喜模仿藝人演唱,受邀至電視台表演,其間受有車馬費,此時結論是否與第一小題不同?
(欲知詳解,待下回分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