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票入場欣賞演唱會或觀看球賽,以手機拍攝實況,是否侵害著作財產權?

▲蘇狀師談娛樂法            文蘇思鴻律師


現正逢美職世界大賽,某甲購得比賽門票進場觀賽,賽事進行中只要有精采部分,甲即拿起手機拍攝,期間所攝畫面長達20多分鐘,並將所攝畫面即時傳輸到youtube上,某甲此舉是否涉及侵權?


解析
就本人之觀察,美國大聯盟職棒比賽中,常有人拿手機來拍攝,是否就會像之前本人所討論演唱會拿手機拍攝,會遭工作人員制止,並要求移除所攝內容一樣的結果,我想答案是否定的。管見以為球賽和演唱會不同,演唱會可能係純商業演出,比賽雖然難脫離商業性質,但比賽有輸贏,演唱會沒有;除欣賞賽事中兩隊之球技外,還可欣賞球員全力取勝,不到最後,絕不放棄,絕不認輸的運動家精神,有公益的精神存在。(如果係國家與國家代表隊的比賽,更可凝聚對國家的向心力,提升正能量)


甲將美職世界大賽所攝之現場畫面即時傳輸到youtube,是否因此減少大聯盟轉播的收視羣,進而減少廣告收益或是減少入場觀賽的票房,答案是否定的。甲係以手機拍攝,即使畫質解析度再高,也比不過大聯盟轉播單位的攝影羣,也比不上到現場觀賽的臨場感,更何況以手機拍攝,手會震動或顫動,所攝出來的效果不佳,甲的行為對整個賽事收益的影響甚微。況且美國職棒的球場是如此之大,理論上也無法安排如此多的工作人員去約制球迷拿手機拍攝,可見大聯盟不是不知道,而是有意不加以規制。


結論
美國是一個相當重視智慧財產權的國家,大聯盟的所有賽事的轉播,大聯盟是有權利的,這毫無疑問。但甲的行為可因以上種種理由,而免責。甲拍攝世界大賽上傳到youtube給廣大的運動迷觀賞,其間僅20多分鐘,也無因此獲利,如果甲在傳輸時加上旁白或解說,不等於在報導或評論賽事,此舉不就是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甲的行為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或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