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所涉及之刑事罰、行政罰及其程序

▲蘇狀師談酒駕         蘇思鴻律師


甲參加朋友乙之喜宴,明知酒後駕車會違反法令,但自信其酒量甚佳,仍貪杯助興,宴後駕車離去,途中經交警攔停,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涉犯刑法第185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罪,試問後續程序為何及甲可能受到之罰則為何?


本題要分兩個部分來分析,一是刑事罰,二是行政罰。先就刑事罰來解析。


甲酒後駕車,交警攔停後,應該是聞到車內濃濃的酒味,才對之施行酒測,後發現酒測結果達刑法所要處罰的標準,此時要討論的是刑事程序部分,某甲是酒駕的現行犯嗎?依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88第1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同條第2項,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此時交警可否以甲係在犯罪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之規定,將之逮捕?若甲酒後駕車離開喜宴至被交警攔停查獲酒駕不到半小時,還可稱為犯罪實施後即時被發覺,那麼在半小時至一小時之間,又或者一小時到兩小時,甚至是二小時以上,可否算是犯罪在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之規定,將之逮捕,就顯得有些牽強,不過此時刑訴法另有補漏之規定,在同條第3項規定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據此,甲還是可被依刑訴法第88條第3項第2款之規定,以準現行犯被逮捕,進而協往警局製作筆錄,再移送地檢署進行複訊。
後續解析,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