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只發生財損,可否仍論以刑法第185-4條之肇事逃逸罪?

酒駕肇事只發生財損,可否仍論以刑法第185-4條之肇事逃逸罪?


▲蘇狀師談刑法(解析前所提問之肇事逃逸罪之爭點,進一步解析更深度的問題)  蘇思鴻律師


甲於地下停車場停車,疏未注意車後狀況,倒車時擦撞後車,導致後車前保險桿凹陷 ,甲因害怕負擔民事賠償責任,遂駕車離去,殊不知後車駕駛座上有乙正低頭撿拾掉落物,因甲之擦撞導致乙額頭撕裂傷,問甲行為之刑責為何?


本題之前已有詳解供參,可經由搜尋得知。
除了肇事逃逸的爭點外,還有刑法遺棄罪問題的討論空間,我說有討論空間,並沒有說一定成罪,法律問題在於要將所有爭點逐一分析討論,藉此彰顯理法學的功力和細膩度,這也是國家考試不管是律師還是司法官還是其他司法考試,可以鑑別程度的主要依據。


還有特別提醒,新聞報導常報導說某甲開車撞擊乙車,造成乙車嚴重車損後逃逸,某甲係肇事逃逸,諸不論甲主觀係故意還是過失,苟客觀上乙車只發生車損即使是乙車全毀,只要是乙車上或客觀上無人因該事故致死或傷(甲除外),都不會有肇事逃逸的問題,此可見刑法第185-4條的條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條文並未言客觀上只造成車損後逃逸,構成本罪,此要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