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調解

您是不是遇到民事糾紛感到非常苦惱,但又不得不面對它?
法院當然是為替您解決紛爭的地方,但是依法要繳裁判費、提出起訴狀、主張法律關係、陳述事實並舉出證據(書面、傳訊證人、送有關單位鑑定),在在都是繁複的訴訟程序,法官為了查明事實的真相,必須對雙方資料詳加調查,如此一來,難免要上好幾次法庭,花費很多時間和精神,判決以後,輸的一方如不服氣,一再上訴到確定,更讓人痛苦不堪。

本院深深地了解這種痛苦,特別聘請有法律素養調解委員在本院辦理調解,提供另一種方式,您可以透過調解程序來解決問題,至於調解有什麼好處:

1.費用很省,訴訟標的金額未滿十萬元免繳,十萬元以上未滿壹佰萬元者繳壹仟元,若訴訟中聲請調解成立,裁判費還可以聲請退三分之二(限96年3月23日以後)。

2.調解時,法官和調解委員會很親切,耐心的聽您的意見,提出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會尊重您的意願,如不滿意,可以不接受,所以您不用擔心。

3.一旦調解成立,通常被告較會心甘情願的履行調解條件,不傷和氣,而且調解成立和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因此,利用調解程序解決紛爭,可以說是省時又省錢,好處多多,一舉數得,皆大歡喜。

 

[出自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