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室—刑事訴訟法篇

文/蘇思鴻律師

警察甲持檢方開立的拘票和院方開立之搜索票,到乙宅拘提乙,甲到乙宅時可否搜索乙宅乙房間的抽屜?

之所以要開立拘票,係憑此可拘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但並不代表可以搜索。如果要入宅拘提犯嫌,前提要可入內搜索,而搜索係對人民居住安寧和隱私權極大之侵害,非持有法定機關核發的搜索票,不可為之,採所謂"令狀主義"。搜索票之記載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搜索的人員不可逾越搜索票內所記載的範圍和對象,搜索的時間、地點都會於搜索票明確記載,執行完畢後,搜索票要交還。

偵查中有搜索的需要,由檢方向院方聲請,檢方無核發索票的權利,採絕對法官保留原則。而拘票在偵查中,可由檢方核發;審判中,由法官核發,採相對法官保留。

至於本題警察甲持檢方開立的拘票和院方開立之搜索票,到乙宅拘提乙,甲到乙宅時可否搜索乙宅乙房間的抽屜?答案是"不可以"。院方開立之搜索票係找人,即找乙;人不會藏在抽屜裏,甲入乙宅未看到乙前,可打開衣櫥探查乙是否藏在其內,包括乙可能躲藏的任何地點,不過像抽屜這些人不可躲藏的地方,不可搜索。要記得搜索係對人民居住安寧和隱私權極大的侵害,有其極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