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裝擴音器擅自放送歌星演出,可能涉及哪些著作財產權?

文/蘇思鴻律師

▲如果某知名歌星在巨蛋裏演唱,甲安裝擴音器將其歌聲向巨蛋外放送,此涉及那些著作財產權?

首先,題示所涉及的著作有那些?演唱涉及音樂著作和表演。再來,涉及何種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涉及著作人之公開演出權。

上述所提之法條依據為,音樂著作規定在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表演規定在同法第7條之1,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而所謂公開演出規定在同法第3條第1項第9款,公開演出: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第26條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的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是故依上開規定,本題甲安裝擴音器之行為涉及公開演出歌星之表演和詞、曲創作人之音樂著作,應得其等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