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 Q & A

Call us: 0971 257 263


民事執行 Q & A


1. 債權人於何種情況,得向執行法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證?

債權人聲請核發債權憑證,依強制執行法第27 條之規定,於符合下述情形時執行法院可核發債權憑證: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2. 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費如何計算?

執行費是債權額的千分之八,但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繳執行費。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台幣三千元。關於裁判費、非訟費用、執行費用及其他規費之徵收,計算至「元」為止,角以下免收。


如欲以郵寄方式聲請者請檢附執行名義正本,執行費以郵政匯票為之。

3. 可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文件種類為何?

(一)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
(二)准予假執行之判決書或准予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書。
(三)訴訟上成立的和解或調解。
(四)公證書(載明可以逕受強制執行者)
(五)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書以及抵押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或本票、支票。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執行的文件,如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
   ★以上均須提出正本,影本不可。

4. 如何認定強制執行之管轄法院?

執行的財產必須在該管法院轄區內,才可以向該管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5. 債權人如何查詢債務人財產狀況?
債權人可自行持執行名義正本及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若債務人為公司者該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請求稅捐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即債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資料。

6. 對債務人之金錢債權欲執行債務人所有之動產,應如何執行?
1、須於強制執行聲請狀中指明所欲執行之動產為何。
2、須於法院指定之執行期日,引導法院之執行人員前往動產所在地實施查封。
3、於查封完畢,並經執行人員指定保管人保管該查封之動產後,靜候法院通知繳納鑑價費用及定期拍賣。


7. 法院如何決定分配的次序?
強制執行法第32條規定,除依法優先受償者外,應按債權數額數平均分配。
所謂依法優先受償者,較常見有
(1)依職權扣繳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
(2)強制執行費用(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
(3)不動產抵押權、動產抵押權等。


8. 第三人收到法院執行命令時,應如何處理?

1.扣押命令係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第三人於收受扣押命令後,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其他得對抗債務人之請求之事由時,應於十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強制執行法第119 條)

2.第三人未於收受扣押命令後10 日內提出聲明異議書狀者,執行法院得以下列方法進行換價程序:
a.收取命令:係指執行法院以命令許債權人直接向第三人收取債權以為清償。
b.移轉命令:係指執行法院以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移轉給債權人(如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
c.支付轉給命令:係指執行法院以命令命第三人將本應對債務人之給付,向執行法院給付。



Call us: 0971 257 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