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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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糾紛案件
遺產糾紛案件服務內容:
1. 預立遺囑擬定及見證。
2. 遺產委託執行及信託處理。
3. 遺產爭議訴訟及調解委任。
4. 遺產分割處理。
5. 遺產避稅規劃。
6. 協助遺產規劃。
7. 遺產會議主持。
8. 遺產調解協商主持。
9. 遺產相關行政訴訟代理。
10.遺產稅務抗告。
為了分家產,子女間大打出手,甚而對簿公堂的事件時有多聞,但可別以為這是有錢人家才會有的煩惱,事實上,一般小康家庭若沒有處理好,一樣會為繼承的問題撕破臉,因為糾紛的開端,常常不在於「錢」,而在於「感覺」。最常見的是「公平」之爭,像是重男輕女、長幼有序的傳統觀念,或長輩特別偏袒某個子女,儘管家無恆產,兄弟姊妹間在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心理因素作祟,仍可能為了區區小錢,挑起記憶中的「新仇舊恨」,加劇彼此之間的猜忌與誤解。
就算成了繼承者,也不保證都是好事。表面上父母留了財產,背後卻可能隱藏了不為人知的負債,很多人都是被暴力討債或財產被查封後,才知道父母生前留有債務,雖然《民法》繼承篇已將「概括繼承」改為「全面限定繼承」,讓繼承人不至於「父債子還」,但仍得將所得的遺產做為清償之用。
因此,若對父母的財務有所疑慮,知道自己是繼承人的三個月內,可以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法院便會以公示催告的方式,要求所有債權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報明債權。不過,為了避免債權人未在期限內出現,日後上門催討徒增困擾,若確認負債大於財產,不妨直接去辦理「拋棄繼承」,以書面向法院聲請,並以書面通知後一順位的繼承人,避免因繼承而惹債上身。
是否生前就該將財產過戶給子女?
一、節稅的考量:比較財產轉移時須繳納的稅額,若財產扣除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後,遺產的淨額並不高,且遺產中包含持有很久的不動產,選擇生前贈與比較不划算。若財產數額龐大,概算應納遺產稅額極高,可考慮於生前及早規畫,分年將財產移轉,以節省稅負。
二、自主分配財產:由於台灣繼承制度有「特留分」與「繼承順位」規定,若長者想要充分掌控財產的支配權,將較高的比例分給特定子女,不想按照法律規定平均分配遺產,或是分給沒有法定繼承權的親友或照顧者,就一定要在生前透過贈與,或預立遺囑等方式處分。
三、透過信託管理:若擔心提早將財產過戶,不善理財的子女會散盡家財,不妨善用「金錢信託」,例如與銀行約定實施資產分配計畫,將家產設定年限,依約定每年平均分配給子女,或在合約中要求投資計畫,避免存款縮水。為了保障長輩未來的生活無虞,亦可簽訂「退休安養信託」,指定信賴的親友擔任信託監察人,退休金專款專用在長輩的生活費、醫療費及養護費。
過戶後若子女不孝,能否要回財產?
長輩生前把財產處理完畢,雖然了卻一樁心事,但不免擔心財產過戶後,碰到子女翻臉不認人,未善盡照顧之責任,是否有辦法把之前給出去的財產要回來?事實上,生前分配財產屬於贈與行為,贈與人若想要回財產,只要掌握以下二原則,就能撤銷贈與,討回老本:
一、附負擔與條件做為提醒:為了保障贈與者的權益,民法規定,在贈與的同時可以附加「負擔」或「條件」,藉以約束受贈者的行為。例如,支付父母生活費用的「負擔」,或多久探視一次的「條件」,當負擔或條件沒有實現時,可以撤銷贈與或主張贈與失效,進而請求返還贈與物。
二、依不扶養、故意侵害撤銷贈與:贈與時即使沒有附負擔或附條件,當子女不孝時,在一年內還是可以依據規定撤銷贈與,包括分得財產的子女不履行扶養義務,或是對贈與人、贈與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兒女、孫子等)、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例如辱罵(公然侮辱)或虐待毆打(傷害罪)等。不過,只要取得贈與人的表示原諒,此一撤銷權就會消滅(可參考《民法》第四一六條規定)。
死後留下來的,不一定都是遺產, 無論你是想預立遺囑,還是要繼承財產,都要先有所謂「遺產」的概念,因為不是所有的資產,在死後都會順理成章的變成「遺產」。整體而言,要知道真正的遺產有多少,可以依此公式計算:
遺產=資產-債務-配偶應分配的財產(依夫妻財產制)-稅捐
一、資產:依國稅局規定,不動產是以長輩死亡時的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有價證券則以繼承開始日的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估算。至於汽車、珠寶、字畫等動產則須自行探尋市場行情。
二、債務:依據《民法》第1023條規定,夫妻的債務由個人各自負責,除非有約定的共有財產,否則需直接由負債的一方清償。
三、配偶應分配的財產:依據我國法律對於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死者的配偶有剩餘財產請求權,也就是配偶可先拿走夫妻財產差額的一半,其餘財產才會變成其他人可繼承的財產。
四、稅捐:「遺產稅」的應納稅額,是按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的「遺產淨額」,再乘以稅率10%計算而來。須提醒的是,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其親屬配偶的財產,一樣得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未立遺囑可能產生的六種困擾 ~~~被繼承人如果沒有立遺囑,很有可能會帶來困擾。總的來看,主要可能產生六項困擾,包括:
一、覺得不公平:若長輩沒有立遺囑交代財產分配方式,死後法律就會以平均分配做為處分原則,這對在長輩生前付出較多的人,難免會心生不滿,進而衍生出分家產的衝突。
二、財產難以分割:財產可分為動產與不動產。不動產在分割上糾紛最多,若遺囑中定有分割方法,或註明委託他人代定者,法律上就會依遺囑規定進行,否則就只能靠彼此協議,一旦協議不成就得上法院請求裁判分割。
三、財產範圍的認知落差:配偶之間,哪些是分別財產?哪些是共同財產?如果沒有事先在遺囑載明,這些都有可能產生認知的差異,造成配偶與子女間的紛爭。
四、口頭約定難落實:口頭約定若沒有設定正式的遺囑,少了白紙黑字,還是可能會無效,無法落實。
五、無法自由支配財產:我國法律「特留分」規定,是為了保障繼承者的權利,若長者有特別想贈與的對象、比例,還是要透過設立遺囑才可自由支配。
六、難以區分財產與債務範圍:遺產中的債務部分,若能透過遺囑記載清楚,清償完之後才有利於後續分配,否則日後債主上門索討,只會徒增子孫困擾。
繼承事宜以遺囑為優先
當長輩想完全自由支配財產,或對於其財產有特別的安排想法時,就要在生前立下遺囑,載明清楚財產的分配方式與比例,並指定遺囑執行人,如此一來,按照我國民法規定,當繼承發生時,就會依照長輩的遺囑優先處分。值得一提的是,由於台灣在繼承部分,延襲大陸法系國家的制度而設有「特留分」,主張繼承人在不同繼承順位之下,皆有不同比例的繼承權利,因此,如果遺囑違反「特留分」規定,還是可能無效。
若長輩覺得某位子女很不孝順,常常暴力相向、當眾侮辱或虐待他,甚而欲置他而死地,或有竄改其遺囑等法定事由,也可以把具體事項記載在遺囑上,表明這位子女不具遺產繼承權,一旦遺囑記載事項,符合《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的條件時,繼承事宜將可以遺囑為優先,不受繼承特留分限制。另外,對於同居人或已離婚之男女,因在法律上並無繼承權,若要留遺產給對方時,可在遺囑中以「遺贈」方式,在不侵害特留分的前提,將自己一部分的財產,於身故後贈與對方;若受遺贈人不願意接受,則可依法在遺囑人死亡後拋棄遺贈。
提早立遺囑,是件健康且負責任的事
許多人會認為明明活得好好的,幹嘛沒事找事,寫什麼遺囑觸自己霉頭?事實上,任何人都無法掌握自己的未來和活在世上的年歲,因此,提早為生命最後一程做好規畫,無論就法律面、人生價值面,都是一件健康且負責任的事情,對自己也對親人負責:
一、意識清楚才有效力:在法律上,遺囑要能產生效力,關鍵在於立遺囑時,當事人是否意識清楚,能完全表達個人意願,而非遭人操控。因此,趁著健康的時候,不管選擇哪一種形式記下遺囑,為免日後爭議,不妨在立遺囑當下,能額外錄音、錄影,多一道手續證明,對於子孫才能以昭公信。
二、交代清楚私事與後事:包括遺產分配、債務明細,或對於第三人的債權、保險單、與他人的合夥、遺贈、是否有非婚生子女、醫療及安葬方式、物品明細及存放場所、遺囑執行人等。
三、重新思考生命的價值:提早預立遺囑,比較有充裕的時間,全面清點自己的財務狀況,思考與家人的關係,以及回顧自己的信仰,規畫家族的傳承、臨終照顧與喪葬方式,最重要的是不滿意還可以更改,有備無患之下,更能坦然無懼的面對未來,重新省思生命的價值和意義,好好把握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