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詐欺罪

詐騙集團/詐欺罪




詐欺罪簡介:
1) 普通詐欺罪構成要件:
加害者必須「行使詐術」,從而使被害者「陷於錯誤」,進而做出「財產處分」,使自己或別人受到「財產損害」,依刑法第339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四個要件彼此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2) 加重詐欺罪構成要件:
除了有以上四個構成要件之外,又另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罪」、「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罪」等其中一種方式犯罪時,則會構成加重詐欺罪。依刑法第339之4條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師答辯方向:
人頭帳戶部分,通常會盡量先與被害者和解,再向檢察官、法官表達我們真的並非有意想幫助詐欺犯,而是在無知及希望賺錢或是的情況下,但仍受到詐騙集團誤導,而產生後續的行為。在被檢察官或法官傳喚時,委任律師幫助您主張、證明確實是不知情的狀況下被詐騙集團所騙,更有機會得到不起訴或是無罪的機會。

至於組織型態的加重詐欺罪,則依機房、水房、車手涉案程度找出爭議點,盡量爭取最大利益化,若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對判刑上更是有幫助。

參考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4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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