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服務 Q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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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自訴一定要請律師?
所謂自訴,即告訴人跳過該管偵查獲警察機關,直接向該管法院提出訴之程序。其中之差別,就在該案相關證據之搜集、提呈。也就是說,若行使自訴權,告訴人需自行將相關證據自行蒐集齊備後,提呈法院,展開審判程序。提出告訴與自訴之間微妙的差異,就是會省略檢方的偵查程序,直接進入審判程序。也就是說,沒有了偵查庭這道程序,直接進入一審。現行訴訟法之所以將自訴硬性改為必須委任律師。究其原委就是因為,開庭時告訴人因欠缺訴訟專業能力,應提呈之所有證據卻都無法齊備...而法官在開庭時,除了需同時考量原告、被告之主張,若告訴人因能力不足,便無法將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加以舉證、蒐證、整理、提呈而損及告訴人利益。

2. 打官司需付擔的費用?

基本上訴訟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也有各自負擔看法官裁定

1、民事訴訟之原告需先預納裁判費用,其計算標準約為訴訟標的價額之1%左右,費率隨標的價額之遞增而遞減(10萬元以下,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收110元;100萬則徵收1090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則每萬元收88元)。
2、除預納之裁判費用,尚可能視情形而加收鑑定費用、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日旅費等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均需先由原告預納。
3、而目前律師之委任費用,大致為6萬元至8萬元,當然訴訟標的愈大,則委任費用也會隨之增加。
4、除民事上訴第三審之律師費用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外,一、二審之律師費用須由當事人自行負擔。
5、因請求判決事項中均會表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若法院判決原告勝訴確定,則對被告之責任財產為強制執行的範圍,即為訴訟標的再加上所有預納之裁判費用。

3. 聲請支付命令,法院審理時,是否會通知開庭?
法院依書面審理支付命令,不會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開庭。

4. 債務人要如何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債務人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繕寫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不必陳述任何理由,只要將不同意支付的意思表示向法院提出即可)。

5. 何種情形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即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

1.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者,例如:請求給付新臺幣10萬元。
2.請求給付可代替物者,例如:請求給付上等蓬萊米100公斤。
3.請求給付或有價證券者,例如:請求給付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1,000股的股票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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