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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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離婚協議書

贍養離婚:
1.  離婚協議書規劃/擬定/撰寫/公證。
2.  離婚公證。
3.  離婚訴訟。
4.  婚姻關係訴訟。
5.  家事訴訟。
6.  贍養費爭取。
7.  贍養費訴訟。
8.  撫養權訴訟。
9.  撫養費訴訟。
10.親子鑑定。


離婚協議書
「婚姻是愛情的墳墓」~~~這個絕對理論下, 造就了全世界千萬對怨偶。


他們因應不同的狀況選擇離婚方式, 有委請法院裁定的判決離婚, 也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協議離婚。但是不管哪一種, 正所謂「快刀斬亂麻」, 一張完善的離婚協議書, 可以讓它斬的俐落, 不留後患。離婚協議書是針對「協議離婚」所建立的契約, 類似和解書, 夫妻雙方提出自己的「需求條件」,  經過一番協調後達成共識, 立書於協議書上, 並簽名蓋章, 如此,  這項「獨立宣告書」即算完成。

事後雙方再協同兩名離婚證人, 前往當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但如果一開始就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話,  戶政機關是不會接受離婚登記的, 這點必須注意。完成離婚登記後, 就已無夫妻之名了, 剩下的就是契約的履行問題了。

契約有法律效力 , 不可以亂寫亂簽
離婚協議書等同契約, 只要不違反民法第七十一條之強制禁止規定或民法第七十二條之公序良俗規定, 簽章下去,  代表認同了契約中的條件, 將來如遇到問題, 想要平反會非常困難。因此, 擬定離婚協議書的條件馬虎不得,  對於各條件的細項必須詳細記載, 想得越多寫得越細, 將來遇到的問題越少。

目前業界上有專門的離婚見證人、律師、代書等, 他們可為雙方當事人協調離婚事宜, 並針對協議書上的細項部分提出更有保障的修正, 如果擔心自己擬定協議書, 可能會漏掉哪些個人權益, 職業見證人是可以撇除這些困擾。

協議離婚應具備之法律要件~~~
按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 夫妻雖得自行離婚, 解消雙方婚姻關係。惟離婚究非一般法律行為, 為保護夫妻雙方權益, 並維護公益, 法律特設協議離婚規定, 俾夫妻雙方遵守:
一、形式要件(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
 1、須以書面即離婚協議書為之。
 2、須有二人以上之證人。
 3、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二、實質要件(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1、雙方須有離婚之真意。
2、須當事人自行為之。
3、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協議離婚能否由他人代為辦理?
基於身分行為不得代理之原則, 協議離婚固不得由他人代理決定, 惟夫或妻乃自行決定離婚之意思, 而以他人為其意思之表示機關, 例如:夫或妻已同意協議離婚只是辦理離婚時, 夫或妻並未到場, 而是事先將自己之名章託付他人, 請他人代為於離婚協議書蓋章者, 因非屬代理, 於法並無不可〈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六○六號判例參照〉。

協議離婚之主要內容為何?
1) 按離婚協議係就婚姻生活之解消作一約定, 而法律規定夫妻得自行離婚(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對於離婚協議之內容,  法律無明文規定, 惟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第七十三條), 並不得違反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民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 而離婚協議書首應明確表示夫妻雙方離婚之意。

2) 因婚姻生活牽涉夫妻財產、子女監護權等事務,  故上揭各項亦得於離婚協議約定明確, 惟不予記載並不生影響離婚協議之效力。蓋協議離婚乃旨在消滅夫妻之婚姻關係, 只是若能一併將離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釐清, 亦可避免爾後處理之繁瑣。

離婚證人 

兩位「合法離婚證人」「親自到埸作證」,主動出示身份證核對,並代寫「離婚協議書」,也可到本公司來辦理,亦可到府辦理,或約在戶政事務所辦理、或任何當事人所約的公共場合,本處理小組會準時派二位離婚證人到現場,一切合法辦理。離婚必須具備兩個以上的證人才有效,而所謂的證人,必須對於離婚的行為「親見(或)親聞」才能發生見證的效力。 

換句話說,離婚的證人必須在場「親自看見」離婚的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親見),或至少從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口中都「親自聽到」並確認雙方離婚的意願(親聞)。除此之外,證人即使與雙方當事人具有親屬關係,亦無相妨。

按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夫妻得自行離婚,惟離婚究非一般法律行為,為保護夫妻雙方權益,並維護公益,民法特於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其中兩位證人之規定,在於確認離婚夫妻之雙方均具有離婚之意,證人既有證明義務,故其資格須有所限制,實務上認為證人須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而證人雖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或協議離婚時在場,惟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足當之(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九二號判例)。


離婚乃係配偶透過法律手段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而分為協議離婚訴訟離婚,介紹如下:


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即「兩願離婚」。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位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1.要有書面協議。
2.書面上除了雙方簽名外,還要有2位證人簽名。
3.必須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一、要有書面協議,這就是一般所稱的「離婚協議書」,重點是協議書的「內容」該寫些什麼呢?

首先,要明確表明男女雙方要離婚。其次,則是協議書的「重點」部分,即協議內容。基本原則是,協議內容越清楚越好,能想到的細節都盡量列入。男女雙方應把談好的離婚條件,行諸具體文字,主要為:

1.監護權: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照顧扶養問題。

2.探視權: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權。

3.扶養費:未成年小孩子生活費及教育費。

4.贍養費:必須生活費用。

5.夫妻剩餘財產:雙方間的夫妻剩餘財產處理問題。


二、經雙方及二位證人簽名

離婚協議書上應由男女雙方及二位證人之簽章,並註記雙方及證人之基本資料、聯絡方式。證人簽章,並沒有限定必須在協議書作成時同時為之,在離婚協議書簽訂後、申請離婚登記前加簽或加蓋也可以。而證人應親眼或親聞雙方確有離婚真意之人。


三、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攜帶身分證件、戶口名簿、證件照片、離婚協議書,配偶二人到戶政事務所辦理。


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即「判決離婚」。依民法第 1052 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而離婚後伴隨著其他法律問題將一一浮現,因此法律要求不論在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時,均應附帶解決以下問題:

一、監護權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用語為「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關於監護權的歸屬,民法1055條第1項明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實務上,應注意監護權並不是父母的權利,而是對孩子負擔的權利與義務,故在討論監護權歸屬時,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出發原則。

二、扶養費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扶養之權利義務,且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扶養義務與監護權歸屬無關,父母雙方均須共同分擔孩子扶養費直到成年20歲或大學畢業。而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當無法有標準時,法院通常採取各縣市人民最低消費額去計算。

三、探視權

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又稱探視權。父母離婚,或未同居達6個月以上,未成年子女由其中一方照顧時,未同住的一方也應有與子女有親子互動之權利,此為會面交往。民法1055條之1的「友善父母」條款及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兒童保有不與雙親分離」的權利,均強調為了維護子女最佳利益,應讓孩子與未同住父母維持密切聯繫並保持良好互動關係,因為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

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如何爭取?
監護權簡介:監護權(扶養權)是法律賦予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簡單來說就夫妻無法繼續融洽相處下去,離婚分開後可以照顧、陪伴、決定孩子的主要照顧者。

而監護權又分為「可協議」與「不可協議」兩種:

可協議的話: 雙方談好主要照顧方及另一方可探視之時間,並製作成協議書,再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可。
不可協議時: 只能由法院裁判最適合照顧的一方來照顧,以達對孩子成長過程中最佳利益。

四、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簡單來說,就是夫妻離婚以後,雙方將婚後孳息財產加總,扣除債務後,剩餘財產必須一分為二,夫與妻一人一半,以達到男女平等的概念, 但以下財產不列入計算:繼承、無償取得、慰撫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