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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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家庭

通姦罪/妨害家庭簡介:
妨害家庭之通姦罪(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簡單來說,指有婚姻關係的男人或女人與配偶以外的人,有性器官接合姦淫等性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通姦罪是以刑罰手段限制有配偶之人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自由。就算男女二人共處一室,或有何違反男女正常友誼之交往現象,如果沒有積極證據證明男女二人有性交行為,就無法成立通姦罪。

另外,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指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依實務通說見解,「口交行為只是性交,並非姦淫,故不構成通姦罪」。

配偶外遇與人通姦,要如何蒐證?

1. 抓姦在床:具有影像、照片等等是於法庭上最穩當的證據。但前提是蒐證過程必須合法。

2. 保險套與體液:如果能夠找到使用過的保險套與另一方的體液,也是成立通姦罪很有效的證據。

3. 衛生紙:男女性行為結束後雙方一起使用的衛生紙,與保險套都可以檢驗出雙方的DNA。

4. 文字訊息:文字內容已經討論到性交、次數、地點等,再綜合其他證據,也是有效果的證據。

5. 針孔攝影:為取得通姦罪的證據,在自己與配偶的臥室裝設針孔監視器,為保障婚姻捉姦而蒐證,非「無故」偷錄,屬合理的權利行使,多數實務見解認為該證據可採用。但若在不是自己的住處臥室裝設針孔,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且該蒐集來的證據也可能無法使用。

6. 裝設GPS定位系統:定位系統通常是為了跟蹤對方,以便蒐證的前置動作,至於去小三、老王家或甚至去汽車旅館,仍無法直接證明有與人通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