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1. 1
    刑事自訴一定要請律師?

    刑事自訴一定要請律師?


    所謂自訴, 即告訴人跳過該管偵查獲警察機關, 直接向該管法院提出訴之程序. 其中之差別 , 就在該案相關證據之搜集、提呈。


    也就是說, 若行使自訴權, 告訴人需自行將相關證據自行蒐集齊備後 , 提呈法院 , 展開審判程序. 提出告訴與自訴之間微妙的差異, 就是會省略檢方的偵查程序,直接進入審判程序. 


    也就是說, 沒有了偵查庭這道程序, 直接進入一審. 現行訴訟法之所以將自訴硬性改為必須委任律師.究其原委就是因為 ,開庭時告訴人因欠缺訴訟專業能力, 應提呈之所有證據卻都無法齊備.. 而法官在開庭時, 除了需同時考量原告、被告之主張,  若告訴人因能力不足, 便無法將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加以舉證、蒐證、整理、提呈而損及告訴人利益。


  2. 2
    打官司需付擔的費用?

    打官司需付擔的費用?


    基本上訴訟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也有各自負擔看法官裁定 

    1、民事訴訟之原告需先預納裁判費用,其計算標準約為訴訟標的價額之1%左右,費率隨標的價額之遞增而遞減(10萬元以下,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收110元;100萬則徵收1090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則每萬元收88元)。


    2、除預納之裁判費用,尚可能視情形而加收鑑定費用、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日旅費等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均需先由原告預納。


    3、而目前律師之委任費用,大致為6萬元至8萬元,當然訴訟標的愈大,則委任費用也會隨之增加。


    4、除民事上訴第三審之律師費用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外,一、二審之律師費用須由當事人自行負擔。


    5、因請求判決事項中均會表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若法院判決原告勝訴確定,則對被告之責任財產為強制執行的範圍,即為訴訟標的再加上所有預納之裁判費用。


  3. 3
    聲請支付命令,法院審理時,是否會通知開庭?

    聲請支付命令,法院審理時,是否會通知開庭?


    法院依書面審理支付命令,不會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開庭。


  4. 4
    債務人要如何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債務人要如何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債務人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繕寫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不必陳述任何理由,只要將不同意支付的意思表示向法院提出即可)。


  5. 5
    何種情形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何種情形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即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

    • 1.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者,例如:請求給付新臺幣10萬元。


    • 2.請求給付可代替物者,例如:請求給付上等蓬萊米100公斤。


    • 3.請求給付或有價證券者,例如:請求給付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1,000股的股票1張。



  6. 6
    債權人於何種情況,得向執行法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證?

    債權人於何種情況,得向執行法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證?


    債權人聲請核發債權憑證,依強制執行法第27 條之規定,於符合下述情形時執行法院可核發債權憑證: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


    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7. 7
    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費如何計算?

    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費如何計算?


    執行費是債權額的千分之八,但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繳執行費。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台幣三千元。關於裁判費、非訟費用、執行費用及其他規費之徵收,計算至「元」為止,角以下免收。


    如欲以郵寄方式聲請者請檢附執行名義正本,執行費以郵政匯票為之。


  8. 8
    可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文件種類為何?

    可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文件種類為何?

    (一)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

    (二)准予假執行之判決書或准予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書。

    (三)訴訟上成立的和解或調解。

    (四)公證書(載明可以逕受強制執行者)

    (五)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書以及抵押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或本票、支票。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執行的文件,如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

     ★以上均須提出正本,影本不可。


  9. 9
    如何認定強制執行之管轄法院?

    如何認定強制執行之管轄法院?


    執行的財產必須在該管法院轄區內,才可以向該管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10. 10
    債權人如何查詢債務人財產狀況?

    債權人如何查詢債務人財產狀況?


    債權人可自行持執行名義正本及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若債務人為公司者該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請求稅捐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即債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資料。


  11. 11
    對債務人之金錢債權欲執行債務人所有之動產,應如何執行?

    對債務人之金錢債權欲執行債務人所有之動產,應如何執行?


    1、須於強制執行聲請狀中指明所欲執行之動產為何。

     2、須於法院指定之執行期日,引導法院之執行人員前往動產所在地實施查封。

     3、於查封完畢,並經執行人員指定保管人保管該查封之動產後,靜候法院通知繳納鑑價費用及定期拍賣。


  12. 12
    法院如何決定分配的次序?

    法院如何決定分配的次序?


    強制執行法第32 條規定,除依法優先受償者外,應按債權數額數平均分配。所謂依法優先受償者, 較常見有( 1) 依職權扣繳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 2)強制執行費用(強制執行法第29 條第2 項)( 3)不動產抵押權、動產抵押權等。


  13. 13
    第三人收到法院執行命令時,應如何處理?

    第三人收到法院執行命令時,應如何處理?

    1. 扣押命令係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第三人於收受扣押命令後,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其他得對抗債務人之請求之事由時, 應於十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強制執行法第119 條)

    2. 第三人未於收受扣押命令後10 日內提出聲明異議書狀者,執行法院得以下列方法進行換價程序:

      a.收取命令:係指執行法院以命令許債權人直接向第三人收取債權以為清償。

      b.移轉命令:係指執行法院以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移轉給債權人(如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

      c.支付轉給命令:係指執行法院以命令命第三人將本應對債務人之給付, 向執行法院給付。



  14. 14
    少年在什麼情況下會被送到少年法院(庭)?

    少年在什麼情況下會被送到少年法院(庭)?

    • 少年法院(庭)處理之案件,有三大類: 

    •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少年係指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 

    •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的人交往者。

      •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 經常逃學逃家者。

      • 參加不良組織者。

      • 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者。

      •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 7歲以上未滿12歲之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 少年法院(庭)並不受理成年人犯罪之案件。

  15. 15
    少年受保護處分後,是否永遠留有前科紀錄?

    少年受保護處分後,是否永遠留有前科紀錄?


    少年犯罪與成年犯罪最大不同在於前科塗銷之規定,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一規定,接受轉介處分執行完畢2 年後,或保護處分或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3 年後,或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法院依規定會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前科紀錄加以塗銷,等同於無前科紀錄。


  16. 16
    少年之保護處分有哪些?

    少年之保護處分有哪些?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之規定,保護處分計有下列4種:
    訓誡,並得予假日生活輔導。
    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安置輔導。
    感化教育。


    附屬之處分則有:
    (1)禁戒。
    (2)治療。


    在處分的選擇上,並沒有輕重之分,考量的重點在於適合與否 。由於每一種處分的性質與執行方式皆不同,所以對於觸犯同種罪名的數個少年,少年法庭會針對少年的個別需求及性行狀況,而有作出不同處分裁定之可能。以下依序簡介各種處分內容:


    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訓誡:由法官執行,於一定期日通知少年及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官當庭向少年指明其行為不當之處,告知法律後果,曉諭應遵守之事項,並訓勉少年不要再犯。


    假日生活輔導:共3至10次,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或交由適當之機構或個人執行,透過個別或群體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 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的習慣及守法精神;其次數視輔導成效而定。
    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訓誡、假日生活輔導,少年法庭得核發勸導書。勸導無效者,得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


    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保護管束是對於不施以監禁處分也能期待其改善作為之兒童及少年,避免自由刑之科處,由專人或機關團體,消極監督其遵守法院指定之事項,積極輔導其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的一種社會性處遇。


    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或交由適當之機構或個人執行,執行時除告知少年應遵守事項外,並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執行期間不得超過3年或少年屆滿21歲。執行已逾6月而有成效,認無繼續之必要;或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得聲請免除執行。


    勞動服務為3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
    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不服從勸導達2次以上,而有觀察必要者,少年法庭得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


    違反上開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上開留置觀察後,再違反應遵守事項,足以認為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庭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安置輔導)
    安置輔導係由適當之福利、教養機關來執行保護處分之輔導。
    少年受安置於機構中,生活、學業均有專業輔導員照料,可以在衣食無虞的條件下完成學業或學習一技之長。
    執行期間為2月以上、2年以下,必要時可聲請少年法庭裁定延長一次,但不得超過2年。


    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由少年法庭交付感化教育機構執行之(現執行機構為:桃園、彰化少年輔育院或新竹誠正中學)。
    執行不得超過3年或少年屆滿21歲。


    若執行已逾6月而成效良好,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庭裁定免除或停止其執行。


    如係「停止執行」的情況,所餘執行期間仍應交付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繼續輔導。


    [出自新北地方法院]


  17. 17
    我被打了,但沒錢聲請保護令,該怎麼辦?

    我被打了,但沒錢聲請保護令,該怎麼辦?


    有關家庭暴力事件的案子,不管是聲請保護令,還是要對已經核發的保護令聲請撤銷、變更、延長或抗告,依照97年新修正公布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均免徵裁判費。
     
    也就是說,從97年1月9日修法公布以後,您可以完全不用擔心保護令聲請的費用問題了。另外,當事人如果有其他法律扶助的需求,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經審核符合扶助要件者,即可獲得扶助。
     
    不管您聲請的是通常或暫時保護令,如果您能儘可能的檢附完備證據資料提供法院審酌,法院因可以節省許多調查時間,您自然能儘速取得保護令核發。
     
    如果您受暴力傷害的情況急迫,極需有保護令立即的保護,您可以就近向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請求為您向法院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而且這樣的服務是24小時不論是否假日都有提供的服務。


  18. 18
    什麼是監護宣告?如何聲請?

    什麼是監護宣告?如何聲請?


    一)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
           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
           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
           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二)什麼人可以提出聲請?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三)應備文件:
          1.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擬擔任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2.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法院仍須調
              查鑑定,其費用由聲請人預納)。
    (四)向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聲請。


      

  19. 19
    如何辦理收養他人成年子女?

    如何辦理收養他人成年子女?


    聲請要件
    (一)收養人應長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


    1.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亦得收養。
    2.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


    (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輩分應相當。


    應備文件
    (一)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


    1.健康證明 (本院備有例稿,可向訴訟輔導科索取)


    2.在職證明


    3.財產證明 (如不動產權狀影本、扣繳憑單、存摺影本等)


    4.良民證   (請向警察局外事科申請)
    如為夫妻共同收養,則收養人二人均需提出上開文件。


    (二)雙方之全戶戶籍謄本各一份(含生父、母、被收養人、收養人)


    (三)被收養人生父母無須由被收養人照顧、扶養之證明文件。


    管轄法院: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聲請書狀及郵寄方式
    (一)聲請書狀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本院洽購。


    (二)費用:新台幣1000元(如欲以郵寄方式聲請,則須內附金額為新台幣1000元之匯票,抬頭為「管轄法院」,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聲請狀請務必註明白天可聯絡電話。


    (四)如為本院管轄,請郵寄或親自將訴狀送至
    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一段30巷1號
    聯絡電話:(02)2261-6720 #2000、2001。


    相關規定
    一、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民法1073條)且不得為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或六親等以內旁系血親及五親等以內旁系姻親,輩份不相當情況。(民法1073條之1)


    二、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民法1079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15條)


    三、「聲請認可收養子女狀」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家事事件法第115條)


    四、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⑴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⑵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民法第1074條)


    五、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民法第1075條)


    六、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076條)故被收養人有配偶時,應出具其配偶之同意書,或不能同意之證明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15條)


    七、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⑴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⑵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民法第1076條之1)


    八、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應出具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即該國之收養法規原文及中文譯本);相關文件如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家事事件法第115條)


    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本生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1076條之1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民法第1077條第1項)


    十、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民法第1078條第1、2項)


    十一、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民法第1079條之3)


    十二、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
    (一) 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二) 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三) 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9條之2)


    [出自新北地方法院]


  20. 20
    什麼是家庭暴力?哪些情形可以聲請保護令?

    什麼是家庭暴力?哪些情形可以聲請保護令?


    1.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所謂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
       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
       侵害之行為。而身體上不法侵害行為,如:毆打成傷、身體上
       之虐待、性侵害等,精神上之不法侵害則如實施恐嚇、威脅、
       精神上之虐待、經常性的言詞侮辱等。
    2.而所謂「家庭成員」依照本法第3條規定,包含下列各員及其未
       成年子女: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
       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
       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等關係。
      
    [出自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