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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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判決時,要如何提起上訴?

    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判決時,要如何提起上訴?

    行政訴訟法第241條規定,提起上訴,應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因此,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其提起上訴期間應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惟在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雖尚未送達,亦應准當事人提起上訴,俾訴訟程序能迅速進行。又上開2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係以上訴書狀到達法院之時間為準,非以寄出書狀之時間為準。又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此為上訴之合法要件。

    行政訴訟法第245條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判決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俾防止當事人濫行上訴,藉以拖延訴訟。至於當事人若於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前項20日補提上訴理由期間應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因此,上訴人收受判決後,若來不及敘明上訴之理由時,可先於法定上訴期間內 (判決送達後20日內)先遞上訴狀聲明上訴,而後再於訴狀到達原判決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翌日起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始具備形式之合法要件。


    [出自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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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到法院庭期通知書,庭期當日該攜帶何證件到院?

    接到法院庭期通知書,庭期當日該攜帶何證件到院?


    接到法院庭期通知書之當事人,於庭期當日應攜帶本人身分證件原本到庭,若係聲請人(原告)身分,應攜帶庭期通知書備註欄內載明應行準備之訴訟文件,如戶籍謄本或證據原本等相關資料到庭,以利調查事項;如係相對人(被告)身分,得於庭期前日內提出答辯狀暨繕本(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份數)


    [出自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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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庭時間到了,萬一臨時發生事情無法到院?

    開庭時間到了,萬一臨時發生事情無法到院?

    接到開庭通知時原則上請儘量準時到院,如當天無法親自到院開庭,請先具狀請假或委任代理人出庭,但萬一情況緊急臨時發生狀況,無法到院開庭時,請記得事先打通電話給書記官說明無法到院原因,事後一定要再具狀請假,書記官才能將您的請假單附於卷內為證,記得哦!民事官司合法通知不到庭,是會嚴重影響您的權益。

    [出自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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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判決,想提起上訴,應該怎麼辦?

    不服判決,想提起上訴,應該怎麼辦?


    上訴前,請注意3件事:

    1. 民事訴訟程序中,如撤回起訴後,可否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

    2. 本院1樓訴訟輔導科備有上訴狀的範本,可以參考。

    3. 上訴狀一定要寫:

      (1)上訴人是誰?

      (2)第一審案號。

      (3)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4)希望上級審法院如何判決?

      (5)上訴理由。

    〖出自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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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程序中,如撤回起訴後,可否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

    民事訴訟程序中,如撤回起訴後,可否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

    若於第一審終局判決前撤回起訴,原告可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若於終局判決後始撤回起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2項規定,原告對同一事件不得再行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63)


    [出自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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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民事官司第一步驟要如何做?應準備什麼資料?

    打民事官司第一步驟要如何做?應準備什麼資料?
     

    1.

    打民事官司,一定要寫起訴狀,寫好後提出於管轄之法院,即到法院的收發處遞狀,或郵寄起訴狀到法院。
    起訴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電話號碼)。(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如票據、借據、收據、發票、契約書、保單、租約等正本及影本,或證人的姓名、住址)

    2.

    應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如預期被告收不到開庭通知書時,宜備妥被告最近的戶籍謄本。

    3.

    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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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應該向哪個法院遞狀起訴?

    我應該向哪個法院遞狀起訴?
     

    1.

    一般情形: 
    起訴狀應向請求的對方即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遞狀起訴。如果被告是公司或行號者,向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遞狀起訴。

    2.

    特殊情形:
    起訴狀應向契約所定債務履行地、侵權行為發生地、票據付款地(如支票付款行庫所在地,本票發票人住所地或擔當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遞狀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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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和解有何好處?

    調解、和解有何好處?



    民事案件最好以和解收場,不必堅持一定要法官判決,和解既不傷雙方感情,不必浪費時間開庭,又能退還已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且和(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萬一對方反悔,可以拿著和(調)解筆錄馬上請求強制執行,所以和解對您是最有利的。


    [出自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