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死後利用其著作之相關法律問題

▲著作人死後可否改寫其著作?文/蘇思鴻律師(蘇狀師談娛樂法—著作權法篇)

著作權法與娛樂事業息息相關,例如將中文小說翻譯成英文版本,或改編成電視、電影劇本,而拍成電視、電影。要翻譯、改編,即需要取得原創作者之同意或授權。於是衍生出授權及著作權財產權、著作人格權歸屬的問題。


問題
某甲性喜古代經典小說,亦喜愛寫作,時常在自己的部落格或臉書連載一些自創的小說或札記。某日,甲突發奇想,將經典志怪小說西遊記改寫成自己的版本,連載在自己的部落格給人觀覽,試問甲有無侵害西遊記作者的著作財產權?


解析
首先我們要找到甲可能侵害到著作人的何種著作財產權。
按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之。又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依此,甲的改寫行為涉及著作權法所欲規範的改作行為,而改作屬於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因此甲的行為原則上侵害了西遊記著作人的改作權。


惟著作財產權有存續期間,此可見著作權法第30條(本條文規定的是自然人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其第1項為,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西遊記的作者吳承恩離世距今已四百餘年,由此論斷其著作財產權已消滅,任何人皆可利用。而且吳承恩係生前就公開發表其所作之西遊記,因此也無適用同條第2項死後發表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規定之餘地。


那甲可盡情地改寫西遊記?例如將孫悟空誕生的花果山寫成武當山,將好色的豬八戒寫成正義凜然的帥哥,原則上可以。不過著作權法除保護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外,尚有保護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此點要特別注意。苟行為人(非指本案之甲)的改作行為侵害到著作人的名譽時,即涉及所謂著作權法第17條的禁止不當變更權,若符合該條的構成要件,除了可能要負民事責任外,還可能要負刑事責任。


※本案甲若涉及侵害著作人的不當變更權,請求民、刑事救濟可獲救濟否?


要注意著作人格權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權法第21條有明文。另依著作權法第18條,著作人(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假設甲侵害著作權法第17條所謂的不當變更權,就民事侵權行為部分,著作人已死亡,無法請求,他人可否請求?著作權法第86條設有保護規定但有限制。依該條所示除吳承恩遺囑另有指定外,只限於吳承恩的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才可請求,不過該等請求救濟權人想必都已離世,故應不得請求。


刑事部分,依著作權法第93條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  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又同法第100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而西遊記之著作人吳承恩(即被害人)已死亡,無法再提出告訴,是否即因此不得處罰?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旁系、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條文中明示被害人已死亡者,其直系血親可提出刑事告訴,但未言明幾親等的直系血親可提出刑事告訴,既然未言明幾親等,故只要是吳承恩的後代直系血親都可提刑事告訴,況名譽這一部分,一般人都很在意,更何況像吳承恩這種有知名度的人應該會更在意,所以如果他有直系血親後代還是可以提起刑事告訴。不過據我的查考,他並無留有子嗣,所以應該不會有直系血親提起刑事告訴。


另我國刑法第312條亦設有保護死者名譽之規定,其第1項,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2項,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樣地犯前二之罪項須告訴乃論,此見刑法第314條自明。而告訴部分與前所述侵害著作人格權的刑事告訴同。不過刑法上對死者誹謗罪的構成要件與著作權法第17條的構成要件不盡相同,但是雷同;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誹謗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包含言語、散布文字或圖畫。兩者有可能競合,若有競合的情形產生,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規定,著作權法應先適用。


諸不論援引的係刑法或著作權法之規定,就侵害名譽涉及刑事部分,因吳承恩無後代直系血親,原則上無人可提告。(現今還未發現其有直系血親後代之事實,不過難保有天某人跳出來自承其是吳承恩之後代直系血親,經查、考證亦是,所以還是不要亂改寫幾百年前的小說,致妨害該死者之名譽,而負擔刑事責任;若改寫的內容不涉及妨害名譽,就比較沒關係)


▲若有錯誤,請不吝賜正、指教為荷。


省思
甲改寫的作品,如果是每三天一回,布告在自己的部落格,總共寫了一百回,那他的著作係各自獨立,亦即一回即一個著作,還是一百回係一個著作?那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又該如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