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間以假贈與方式移轉登記土地所有權,該名義登記人嗣將土地出賣給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第三人取得該地的所有權否?

▲蘇狀師談民法                   蘇思鴻律師
甲為脫產與乙通謀以假贈與方式將甲所有的A地移轉所有權並登記與乙。嗣乙未經甲之同意,將A地出賣與善意不知情的丙並移轉所有權及登記與丙。問A地所有權屬於誰?甲可否請求丙返還A地並塗銷乙所有權登記回復登記與甲?


解析
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同條第2項,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依此,甲乙間之債權及物權行為皆無效,A地所有權仍屬於甲,甲可以依民法767條規定,請求丙返還並塗銷乙所有權登記,回復登記與甲,不過如此為之,丙的交易安全未受到保護,丙原則上無需也不一定知悉,乙係如何取得A地所有權,丙信賴地政機關的公示的登記外觀,丙的信賴即需保護。此可見民法第759之1第1項,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同條第2項,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準此,丙可以民法第759條之1條第2項之規定,對甲主張善意取得A地所有權。


有問題的是,丙同時也可依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主張無效係在甲乙間,對丙而言你們之間的無效行為不得對抗我,我可以主張你們之間的假贈與及移轉所有權都有效,既然基於有效法律行為所衍生之後續買賣當然係有效。此時發生請求權競合丙可以主張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和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善意取得之規定,取得A地的所有權。惟民法第759條之1係物權的特別規定,應優先於民法總則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