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各種保護處分執行之比較

假日生活輔導

保護管束

安置輔導

感化教育

執行
  方式

於假日時,對少年施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課業輔導、習藝輔導、勤勞輔導。 

應告少年以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少年法庭依少年之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執行之。

少年法庭依少年之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感化教育機構執行之。

執行者

1. 少年保護官

2.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1. 少年保護官

2.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為之,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負責安置輔導的福利或教養機構 

感化教育機構

1.輔育院

2.誠正中學

執行
  期間

三至十次 

1. 不得逾三年

2. 至多執行至滿二十一歲為止。

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1. 不得逾三年

2. 至多執行至滿二十一歲為止。

考核
  方式

執行次數由少年保護官視其輔導成效而定 

免除:

保護管束之執行,已逾六月,著有成效,認無繼續之必要者,或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少年保護官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庭免除其執行。 

留置觀察:
  少年於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不服從勸導二次以上,而有觀察之必要者,得聲請少年法
  庭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五日以內之觀察
 
  撤銷:
  少年於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得聲請少年法庭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免除:
  執行已逾二月,著有成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或有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庭免除其執行。
 
  延長:
  安置期滿,認有繼續安置輔導之必要者,得聲請年法庭裁定延長。
 
  變更:
  執行已逾二月,認有變更機構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或敘明理由,聲請少年法庭裁定變更。
 
  撤銷:
  少年在安置輔導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留置觀察處分後,再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安輔導難收效果,得檢具事證,聲請裁定撤銷,將所餘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免除或停止:
  感化教育之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庭裁定免除或停止。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者,所餘之執行時間,應由少年法庭裁定交付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