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各種保護處分執行之比較
假日生活輔導 |
保護管束 |
安置輔導 |
感化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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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
於假日時,對少年施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課業輔導、習藝輔導、勤勞輔導。 |
應告少年以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
少年法庭依少年之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執行之。 |
少年法庭依少年之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感化教育機構執行之。 |
執行者 |
1. 少年保護官 2.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
1. 少年保護官 2.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為之,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
負責安置輔導的福利或教養機構 |
感化教育機構 1.輔育院 2.誠正中學 |
執行 |
三至十次 |
1. 不得逾三年 2. 至多執行至滿二十一歲為止。 |
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
1. 不得逾三年 2. 至多執行至滿二十一歲為止。 |
考核 |
執行次數由少年保護官視其輔導成效而定 |
免除: 保護管束之執行,已逾六月,著有成效,認無繼續之必要者,或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少年保護官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庭免除其執行。
留置觀察: |
免除: |
免除或停止: |